土地移轉如符合自用仍必須重新申請釋出日期:109-06-19人陳先生打電話問,父親把房子給了住在一起的兒子,房子的使用沒有改變,家庭戶籍也在裡面,一直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徵收土地稅,稅務局通知申請優惠稅率,讓陳先生感到很困惑。
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解釋說,除房屋使用外,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主要是基於「土地所有者」以標準為例「土地所有者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」以一處自用住宅為限的規定,就是以申請時的土地所有者來認定,所以,無論是配偶、親屬間贈與取得或繼承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,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,土地所有者一旦變更,即使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,仍須重新提出申請。

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經批准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徵收土地價稅的土地,如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情況沒有變更,今後一年將免徵申請。但是,如果土地所有權轉讓,無論是銷售、繼承還是贈與,由於土地所有人已經改變,即使使用途沒有改變,仍應在40天(即9月22日)9月22日)前重新申請。經批准後,當期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徵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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